放射性药物的特点:①具有放射性。可对人体产生辐射生物效应,故应用时应考虑其内照射剂量。在制备和使用过程中,还应按放射防护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注意辐射防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要按放射性物质妥善处理。②化学量少。通常在微克级,因此,几乎不存在由于体内积蓄而引起化学危害的问题。③存在自辐射分解效应。即由放射性药物放出的射线直接作用于药物本身,引起药物分子化学键断裂,造成分解。辐射分解效应可影响放射性药物的稳定性,放射性浓度或比活度越高,自辐射分解效应越显著。
放射性药物临床使用的原则有:①在决定是否给患者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诊断或治疗时,首先要做出正当性判断,即权衡预期的好处与辐射引起的危害,得出进行这项检查或治疗是否值得的结论。②放射性药物引入体内后人体所接受的剂量称为内照射剂量。在内照射中,受照射剂量最大的器官称为紧要器官。医用内照射剂量必须低于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③若有几种同类放射性药物可供诊断检查用,选择所致辐射吸收剂量最小者;对于治疗用放射性药物,选择病灶辐射吸收剂量最大而全身及紧要器官辐射吸收剂量较小者。④诊断检查时尽量采用先进的测量和显像设备,以便获得更多的信息,提高诊断水平,同时尽可能降低使用的放射性。⑤采用必要的保护(如封闭某些器官)和促排措施,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照射。⑥对恶性疾病患者可以适当放宽限制。⑦对小儿、孕妇、哺乳妇女、育龄妇女应用放射性药物要从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