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对入藏、调拨、交换和借用的藏品,均须按照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博物馆藏品管理的要求,以凭证、登记表、卡片、账册等形式进行准确的记载。2013年8月5日国家文物局发布的《馆藏文物登录规范》,是藏品登记的重要依据。
藏品登记贯穿藏品管理的全过程,主要环节包括:对藏品进行鉴定后填写《文物鉴定表》,藏品入馆时填写《入馆凭证》;对藏品进行影像资料采集,包括拍摄照片、绘图、拓片等;对藏品进行编目后,填写《馆藏文物编目卡》;藏品入库时,填写《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填写《馆藏文物分类账》;填写《藏品档案》,将发生变更的藏品信息记录到《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及其他辅助账册中。
藏品总账登记是入馆物品经过科学鉴选,确定藏品和非藏品后办理的登记手续。《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是用来记录收藏单位所有入藏文物的账目。在登记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日期、总登记号、分类号、名称、时代、数量、质地、完残状况等。《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是必须建立的账目,一式一份,不能复制,且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藏品辅助账册登记是对藏品的借出、借入、损坏、修复、注销等情况进行的专项登记和报批手续,藏品总登记账的辅助凭证。藏品辅助账册的设立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尽量避免重复、烦琐为原则。藏品辅助账册的种类有:《馆藏文物分类账》《参考品登记册》《藏品出入库登记册》《藏品寄存登记册》《藏品借出登记册》《藏品修复登记册》《藏品注销登记册》等。《馆藏文物分类账》是根据博物馆藏品分类的具体情况,按照不同类别和分库管理的状况,分别确立的账册。《参考品登记册》是《原始登记簿》中已登记入馆的物品中,经过鉴选不能入藏,但可用作科学研究资料和展览辅助展品的文物、文献、标本、数量较多的重复品以及复制品等物品的登记账册。藏品的出入库和修复登记,都应有相应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批准意见。藏品注销登记,应按藏品的不同等级分别由各级主管部门同意批准,注销后将注销章记及注销时间和批号记录回《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和《馆藏文物分类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