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的自由市场最初是从J.弥尔顿(John Milton,英国,1608~1674)的《论出版自由》(A Speech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1644)及J.S.密尔(John Stuart Mill,英国,1806~1873)的《论自由》(On Liberty,1859)中引申而来的。弥尔顿认为,言论出版自由是天赋权利,人们依靠自己的理性能辨别正确与谬误,因此不必限制人的观点和思想,而真理是通过各种观点之间的自由辩论和竞争获得的,绝非权力赋予,为此,出版许可制度是不可取的。他的观点可以看作“观点的自由市场”的理论雏形。密尔进一步将“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化,他认为任何观点,不管它是真理还是谬误,亦不论它是部分真理或部分谬误,都有助于人类追求真理,因而都必须允许其自由表达,而不得加以限制。
而将该观点与“市场”概念相结合论述的,来源于1919年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O.W.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对“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Abrams v. United states,250 U.S. 616)发表的一份判决书。其第一次明确地将观点的自由表达置于自由市场框架之下,运用市场概念和市场自由竞争机制来说明观点自由表达的正当性。
后来,这一观点被引入报刊活动中,并认为报刊不是政府的工具,而是提出论据与争辩的手段。在这一基础上,人民对政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他们对政策的主张。因此,重要的报刊必须不受政府的控制和影响。为了让真理生存,必须倾听各种见解。思想与消息必须有“自由市场”。无论少数或多数,弱者或强者,都能接触到报刊。记者则拥有自由采访、自由发表文章的权利;报刊作为理性的产物,有权对政府进行监督,可以与立法、司法、行政平行而成为“第四权力”。
这一观点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竞争时期的产物, 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垄断加剧,以“观点的自由市场”为核心概念的自由主义报刊理论逐渐被社会责任理论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