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伤害理念的提出与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出现密不可分。1868年,美国《纽约太阳报》(New York Sun) 的主编C.A.达纳提出13条规约,其中“不许用谩骂和讥笑的文字发表言论”等规定表现了毋伤害原则。1923年,美国报纸主编协会制定的《新闻规约》,是西方第一个由报纸行业协会制定的职业准则,其中的 “庄重”守则称“报纸假借道德的理由,对于社会伤风败俗,如奸淫掳掠的犯罪事实,着意描写,迎合低级趣味,煽动低级情感,此类报纸,显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实无逃于不诚实的罪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毋伤害逐渐为国际新闻业所周知和认同。1954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草拟《国际新闻道德规约》(International Journalistic Ethics),其中明确提出“不挟私攻讦、诽谤、抄袭,不把谣言当事实,若有报道不确而损人名誉者,应立即更正”,“不因为要满足读者好奇心而揭私人隐私”。
首页
[{"ID":42420,"Name":"文学"},{"ID":49256,"Name":"新闻学"},{"ID":49923,"Name":"新闻伦理"},{"ID":49924,"Name":"【新闻伦理学概念、观点及文献】"},{"ID":49926,"Name":"【重要观点】"}]
. 文学 . 新闻学 . 新闻伦理 . 【新闻伦理学概念、观点及文献】 . 【重要观点】毋伤害
/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
最后更新 2024-05-30
浏览 167次
西方现代媒介伦理的基本理念之一。
- 英文名称
- 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
- 所属学科
- 新闻学
毋伤害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①该理念强调保护新闻事件相关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新闻报道侵犯新闻事件相关人的名誉权主要体现在失实的新闻报道降低了其所在社区对他的评价,周围人因此产生了仇恨、嘲笑或鄙视他的现象,从而损毁和伤害了他与社区的关系。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则与新闻是否真实无关,也并不影响他人对新闻事件相关人的评价,其要点是该行为违背了新闻事件相关人的意愿而将其私密公之于众。②该理念谴责煽情性新闻对生活八卦、名人丑闻、暴力犯罪和社会、自然等的异常灾变的过度渲染,提倡新闻报道对新闻当事人和受众精神上的保护,并强调媒体在营造正常社会环境中的责任。
在中国,1942年以中国新闻学会名义颁布的第一个全国性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新闻记者信条》指出:“新闻记述,正确第一,凡一字不真、一语失实,不问为有意之造谣夸大,或无意之失检至误,均无可恕。”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性文件《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在2019年进行修订后明确规定:“根据事实来描述事实,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摆布采访报道对象,禁止虚构或制造新闻,刊播新闻报道要署记者的真名”。以上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毋伤害的理念。
扩展阅读
- 王金礼.新闻德性论.武汉:武汉大学,2010.
- 吕杨.西方媒介社会责任观念及其流变探悉.南京:南京大学,2013.
- 张素伟.国际性新闻职业道德规约的制定与完善.国际新闻界,2000,(7):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