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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

/restorative justice/
条目作者周勇郑莉芳
条目作者周勇

周勇

郑莉芳

郑莉芳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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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人的主持下,通过犯罪人主动、自愿修复因犯罪产生的社会关系裂痕,消除重新犯罪隐患,实现社区和谐的刑罚理念和制度设计。又称修复性司法。

英文名称
restorative justice
又称
修复性司法
所属学科
心理学

恢复性司法是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各方(政府、犯罪人、被害人以及社区等)共同参与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一经提出,便得到许多国家的关注和重视,在较短的时间里取得了蓬勃的发展。截至20世纪90年代末,世界范围内采用恢复性司法的案例达到1000多个。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鼓励国际社会在刑事司法制度的任何阶段(包括起诉前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服刑阶段)采用恢复性方法的原则与程序。 

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不同,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是对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破坏而不仅仅只是对法律的触犯,因此主张对犯罪最适当的反应就是去修复这一错误行为所带来的各种破坏,包括鼓励被害人与犯罪人和社区三方协商;重视弥补各方所遭受的损害与恢复和谐的关系;重视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把犯罪人的悔恨、忏悔和被害人的宽恕作为重要关注点;重视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社区的积极参与以及着眼于社会长远利益的考虑等。在恢复性司法看来,刑事司法的任务主要不是去单纯惩罚犯罪人,而是要全面弥补犯罪人对被害人和社区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以最终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为此,恢复性司法积极倡导刑事司法系统应当努力向因犯罪而受到影响的各方(被害人、犯罪人、社区)提供支持性的、安全的机会和措施,鼓励用负责任、赔偿的举动来达到谅解、满意和修复的目的。

恢复性司法示意图恢复性司法示意图

部分犯有轻罪的犯罪人或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在社区恢复委员会、调解小组的主持下,通过调解、调和、商谈等形式确定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同,通过犯罪人主动道歉、赔偿、参加社区服务等方式,弥补被害人、社区的损害及平衡其他各方之间的利益,以实现恢复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害和社会关系的目的。

协复性司法的实现过程是犯罪人、被害人、社区等各利害关系人心理协调并达到平衡的过程。它需要犯罪人实现态度转变,真诚认罪悔罪,在精神上、经济上、道义上给予被害人补偿并请求原谅。被害人通过犯罪人的主动悔过与积极赔偿,淡化因被害产生的仇视与防卫情绪,消除报复动机,接受和解条件。社区根据居民利益和意愿,在参与该活动的过程中表达现在或将来接纳犯罪人的意愿,并提出具体的补救措施和恢复行动。在实施过程中,个体心理咨询与疏导、团体咨询等传统心理学方法的应用比较普遍。

  • 王平.恢复性司法论坛.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 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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