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人们更多关注犯罪人,而对于犯罪被害人的关注则相对较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害人学逐渐兴起于西方。被害人心理学则在其后发展起来。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开始关注对被害人的法律制定和心理研究。美国心理学会于1982年成立了美国心理学会犯罪受害者特别机构,开展犯罪被害人心理学研究并提供专业帮助。此后,犯罪被害人心理学研究不断发展。中国的被害人心理学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研究尚待进一步加强。
被害人心理学
研究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及被害过程中的心理活动规律的法律心理学分支。是法学、犯罪学、被害人学、心理科学等多学科的新兴交叉学科。
- 英文名称
- psychology of victim
- 所属学科
- 心理学
主要包括:①被害人的神经生理、心理现象。包括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征,探究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神经生理和行为特点,以及不同犯罪类型被害人的心理特点。②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的心理表现。探究被害人在被害发生前的心理反应、被害发生时的心理状态、被害后的心理表现;系统认识被害人与犯罪人两者之间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互动。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被害人可能会表现出不同反应,如强烈抵抗、惊慌失措、怯懦忍受、理智应付、由被害变为加害等。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之后可能出现愤怒、恐惧、怜悯、报复等心理反应,严重则可能出现抑郁、社会焦虑、物质成瘾等精神障碍。被害人在负面心理影响下,如果再受到不利的外界信息刺激,可能出现二次被害。③被害人在侦查过程中的心理。被害人在犯罪侦查起诉中的心理反应不同,可能出现的表现有6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不报案、不作证。出现此情况的心理原因多样:错误认知与无知、破财消灾心理、主观认为损失不严重不值得报案、担心名誉受损、无证据无法报案。第二种情况是主动报案。影响被害人的心理因素包括:挽回物质损失的需要、保护人身安全的需要、惩罚犯罪的需要、掩饰丑行或罪行的需要、维护自尊的需要、舆论或司法机关的压力。第三种情况是延迟报案。原因多样:出于无奈、内心忍无可忍、私了不成、疑虑消除。第四种情况是不知所措。出现眼神呆滞、失神、默想、低声自言自语、忧虑等表现。第五、六种情况分别是自杀倾向和自杀行为、非法手段补偿损失。被害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的陈述受多种心理因素影响,如被害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陈述能力、陈述动机、侦查员的暗示和环境条件等因素。被害人在提供言词证据时,可能出现4种倾向:夸大犯罪事实,增加被告人的责任,以达到严惩被告人的目的,或得到更多赔偿;通过谎言减轻自己的责任;出于自尊、恐惧、害怕遭报复等不作证;被害人出现误证,这可能受到错觉、受暗示和主观想象等影响。犯罪被害人也有真假之分,假被害人制造出假案,除了变态的被害妄想外,其心理成因主要基于财欲和其他非法动机目的或不正当的需要,如栽赃陷害、掩盖犯罪、遮饰丑闻、贪图私利等。④解决被害人受侵害后的心理问题和帮助工作。被害人在受侵害后容易出现各种心理问题,需要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帮助。被害人的心理重建还需要其自身的自我调整,增强抗环境压力的能力,也需要国家和社会共同努力创建有利于其心理重建的环境。
研究被害人心理,①在理论上。有助于心理科学体系的完善,有助于犯罪学和被害人学的研究。②在社会实践上。有助于预测可能受害的被害人,并提出预警,采取有效的预防保护措施,通过各种途径降低被害人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有助于更有效地为公安司法实践服务,并为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提供依据,同时能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整体而言,被害人心理学的研究仍处于发展阶段。被害人心理学研究需要更多的量化研究,从而为犯罪防控和被害人的心理干预提供实证支撑。
扩展阅读
- 任克勤.被害人学新论.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