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8月中国红十字会进行协商改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国红十字会会章》。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参加第十八届国际红十字大会。1956年中国正式批准加入国际红十字会在日内瓦签订的4个公约。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红十字会工作走上了法治化发展的轨道。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同日起实施。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该法共7章30条。第1章总则,主要内容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活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对外合作原则;规定白底红十字标志的使用。第2章组织,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各级理事会及会长由选举产生,红十字会具有法人资格。第3章职责,规定了红十字会的职责是救灾救助、卫生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开展青少年活动、国际人道主义救援,以及红十字会在救灾活动中享有的权利。第4章标志与名称,介绍了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及标明作用。第5章财产与监管,规定了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可享受税费减免,依法受监督和保护。第6章法律责任。第7章附则,介绍了本法所称的基本原则及日内瓦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