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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

/foundation/
条目作者赵廉慧

赵廉慧

最后更新 2024-01-19
浏览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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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

英文名称
foundation
所属学科
法学

“基金会”一词并非中文所固有,而是从英文foundation转译而来的。基金会的成熟发展最早是在美国。1910年成立的洛克菲勒基金会和1911年成立的卡内基基金会是最早成立的一批基金会中比较知名的两家。

1981年,中国第一家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随后,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相继成立,揭开了中国基金会发展的序幕。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规定成立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明确规定基金会内部治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善款使用等内容。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把基金会规定为4种典型的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之一,具有捐助法人资格。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行之后,基金会进入了更快的发展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不再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所有的基金会都可以面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募捐;开展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两年的基金会,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在中国,从事慈善事业的两大机制是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基金会是慈善组织中的重要形态。基金会作为比较成熟的慈善组织形态,在促进社会财富更有效率地分配、弥补政府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方面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

  • 王名,徐宇珊.基金会论纲.中国非营利评论,2008,2(01):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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