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涉及开展社会保险管理立法、执法和各项行政、业务工作,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投资和监督,社会保险金发放、管理和监督,以及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等各环节。各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因国情不同,有些国家设置强制性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政府管理;有些国家的部分社会保险项目通过职业保险和商业保险,实行社会化、民间式管理。德国在19世纪中后期形成以国家强制建立、三方分担社会保险费(国家、雇主和雇员)、社会自治分散管理的基本模式。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立法建立了覆盖面广、项目全、保险费率和给付均等、集中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其他国家多受德国和英国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影响,同时有差异和变化。新加坡实行的是类似英国的集中统一管理模式,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对养老、住房、医疗、教育等项目的集中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实行集中管理。美国采取集中和分层分散结合的管理模式,将社会保险共性较强的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如养老、医疗保险;而将特殊性较强的若干项目单列,如工伤、失业保险,由相关部门进行分散管理,同时按照联邦和州分管分层的原则,联邦和州分担社会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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