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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条目作者周贤日

周贤日

最后更新 2024-01-17
浏览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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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为。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和依据。

英文名称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所属学科
法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自行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需要办理的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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