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各项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①审核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②给付义务(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③提供咨询等社会保险服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与该权利相对应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咨询等服务的义务。④对个人的记录和告知义务,或称个人权益记录和告知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⑤保密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⑥公布义务,或称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⑦处理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