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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s/
条目作者周贤日

周贤日

最后更新 2024-01-17
浏览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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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法定数额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英文名称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s
所属学科
法学

1883年德国制定和实施的《疾病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工人负担70%和雇主负担30%疾病社会保险费的制度,出现了社会保险费的概念。德国后续的社会保险立法、英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中都规定了社会保险费。1951年政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使用了“劳动保险金”一词,规定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1983年,劳动部提出全民所有制单位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试点。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对养老保险费制度进行改革,此后的各项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对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制度作了规定。1999年,国务院通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正式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及其征缴体制、程序。

中国社会保险费以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费为主要来源。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及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职工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以财政补贴作为补充:通过政府财政预算支出负担社会保险组织的运作费用;当社会保险基金费用不能满足待遇支付需要时,由政府的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中国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基本原则,具体征收机构授权国务院规定。

通过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作的物质基础。各国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负担、征收和缴纳的规定,对于明确国家(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责、利,共同担责构建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社会保障网,具有制度保障作用。

  • 林嘉,主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 张桂琳,彭润金,等著.七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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