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30年代,美国贫困人口占成年人口的一半以上,老年人口、贫穷、失业、鳏寡和孤儿问题亟待解决。1935年8月14日,时任总统F.D.罗斯福签署了这部法律。
该法最初为13章,其中有7章涉及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第1章对老年的救助,第2章老年保险、幸存者保险和残疾保险,第3章失业保险,第4章对有未独立子女的家庭救助,第5章生育和子女福利,第6章公共健康服务,第10章关于盲人的救助。另外6章涉及相应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如第8章税费缴纳问题。
该法明确区分了美国联邦制下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的属性:社会保险属于联邦的义务,资金来自雇主和雇员基于工资的缴税,法律明确规定每年缴税工资的最高额和缴税比例;社会救助则属于各州政府的责任。
该法是美国建立现代社会保障的第一步,其保障项目和适用范围都很有限。在后来的法律修订中,社会保障逐渐得到丰富和完善。1935年该法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都排除了临时工、农业劳动人口、家政工作者、政府雇员、医院雇员、图书管理员、教师和社会工作者,因此难以覆盖大多数妇女和少数族裔人口;1939年修订后,适用范围略微有所扩大,强化了家庭津贴,建立了社会保障信托基金。1950年和1954年的修订再次扩大适用范围,分别覆盖家政工、自雇者和农业工人、政府雇员。1956年增加了残疾津贴。1965年增加了医疗保险。该法在20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分别进行了修订,现包括21章。
虽然该法当时的适用对象很有限,甚至在制定过程中曾经发生过是否具有合宪性的争论,但是其制定的影响和意义重大,为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石,体现了联邦政府对民众生存安全的基本诉求的回应,同时,也较好地构建了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共政策方面的行政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