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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Special Regulation of Labour Protection of Women Workers/
条目作者王立明

王立明

最后更新 2024-01-17
浏览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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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英文名称
Special Regulation of Labour Protection of Women Workers
国别
中国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通过时间
2012-04-18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

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①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③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④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⑤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⑥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⑦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⑧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北京市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合同与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研究.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
  • 邢艳萍,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用问题版.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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