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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 reporting and investigation of treatment system/
条目作者谢德成

谢德成

最后更新 2024-01-23
浏览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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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制度。

英文名称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 reporting and investigation of treatment system
所属学科
法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中国安全生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落实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这一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制度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事故等级;事故报告程序;事故调查程序;事故处理。

分为4级:①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③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④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主要包括现场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逐级报告和重大危急情况下的直接报告等。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事故等级的权限逐级上报,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该报告到国务院。

主要包括事故调查的权限划分、事故调查人员构成、事故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的期限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主要指主要责任人被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特别规定了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发生后逃匿、转移或隐匿资产、销毁证据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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