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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social insurance law/
最后更新 2024-01-17
浏览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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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指关于养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上仅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涉及养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各项内容的单行法律。

英文名称
social insurance law
所属学科
法学

社会保险最早发端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德国于1883、1884、1889年分别颁布《疾病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老年和残障保险法》,奠定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基础,标志着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险的诞生。美国于1935年颁布社会保障法,将社会保险纳入其中。英国政府根据经济学家W.贝弗里奇的报告,于1942~1947年相继通过《家庭津贴法》《国民保险法》《国民工伤保险法》《国民健康事业法》《国民救济法》等,建立起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保险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2月26日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医疗、生育、疾病、养老、伤残、遗属等保险待遇,保险费全部由企业负担。到1955年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相继建立。“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恢复了社会保险制度。从1984年开始,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如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确定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制度;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首次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制度。1993年国务院又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修改了1986年有关失业保险的内容。1994年八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社会保险作了专章规定。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建立适用于各类企业职工的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地也相继制定了地方性基本养老保险法规。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第一次在法规的术语使用上确认了“失业”的存在,并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类城镇企业。根据该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承担缴费的义务。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所在行业的费率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用于支付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来确定。职工因工受到伤害和患有职业病在法定停工期内,原有工资待遇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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