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合同内容可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设定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又称劳动合同条款。
- 英文名称
- the contents of labor contract
- 又称
- 劳动合同条款
- 所属学科
- 法学
劳动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第17条第1款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缺乏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选择适用的条款。又称可备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①试用期。即在确立正式的、长期的劳动关系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了解考察的时间期限,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保障。在中国,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见试用期)。②培训。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③保守秘密。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见保密义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④补充保险。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比如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⑤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约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除了在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外,不得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