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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

/Recommend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at the National Leve/
最后更新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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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国际公约。

英文名称
Recommend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at the National Leve
制定机关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通过时间
1972-11-16
签订地点
法国巴黎

《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分7章,共66条。章节分别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国家政策、总则、行政组织、保护措施、教育和文化行动、国际合作。

建议的目的是考虑到应该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并把当代成就、昔日价值和自然之美纳入一个整体政策;考虑到大会已经通过了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文件,希望补充和扩大这类建议中所规定的标准和原则的适用范围。

建议的总则说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代表着财富。凡领土上有这些遗产的国家都有责任对其国民和整个国际社会保护、保存和展示这些遗产;成员国应采取履行该义务所需的相应行动。由于保护、保存和展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最终目的是人类的发展,因此,各成员国应尽可能以不再把文化和自然遗产视为国家发展的障碍,而视为决定因素的方法来指导该领域的工作。应将保护、保存并有效地展示文化和自然遗产视为地区发展计划以及国家、地区和地方总体规划的重要方面之一。

建议关于保护措施,规定了各成员国应尽可能采取一切必要的科学、技术、行政、法律和财政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得到保护。这些措施应根据各成员国的立法和组织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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