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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法律依据

/basis of health supervision/
条目作者樊立华

樊立华

最后更新 2022-12-23
浏览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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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活动合法有效成立的根据。既包括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也包括有法律意义的法律解释,卫生标准,卫生政策、证据等。

英文名称
basis of health supervision
所属学科
现代医学

卫生监督作为国家管理社会卫生事务的一项政府职能,卫生监督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将卫生法律规范适用于现实社会关系的活动之中,依法处理具体卫生行政事务。因此,卫生监督依据既是卫生监督主体赖以存在并拥有卫生监督公共职权的法律根源,也是卫生监督主体实施各项卫生监督职能做出各种卫生监督行为的根据。

①法定性:卫生监督行为是政府管理社会卫生事务的行政行为,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一切卫生监督活动必须于法有据,并符合法定程序。②以专业技术为支撑:通过制定发布强制性卫生标准等技术规范,作为规范相对人,判断合法性的依据。

卫生监督依据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依据的适用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①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依据的起止失效,即生效与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②空间效力:是指法律依据适用的地域范围。它包括领土、领空、领海。③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依据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正确认识和掌握卫生监督依据的效力范围,是进行卫生监督工作必不可少的条件。

  • 达庆东,戴金增.卫生监督.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 关信平.社会政策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 雷原.卫生监督管理实践与探索.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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