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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防灾规划

/planning on comprehensive disaster resistance and prevention/
条目作者林鹰

林鹰

最后更新 2024-12-04
浏览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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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防灾体系,开展综合防灾部署所编制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中的防灾规划。

英文名称
planning on comprehensive disaster resistance and prevention
所属学科
人居环境科学-风景园林学

综合防灾规划应以风景游览区和旅游服务区为重点,统筹防灾发展和防御目标,协调防灾标准和防灾体系,整合防灾资源。规划设防标准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相关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或标准中的规定。梳理防灾避险空间布局,明确各种灾害的防治规划措施,安排防灾工程设施和应急避难设施。按照“平灾结合”的原则,将平时功能和应急功能协调共用,统筹规划,综合实施保障。

综合防灾规划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的灾害特点。通过评估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各类灾害的危险性、可能发生灾害的影响情况,确定应对的灾种,开展应对灾种的评估分析和防灾规划,结合重点防御灾种统筹考虑其他突发事件的综合防御要求。综合防灾规划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洪涝灾害、火灾、生物灾害、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和游览安全防护等。

中国风景名胜区数目多、分布广、类型多,发生灾害的种类和程度也不可能完全一样,综合防灾规划要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分类、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地质地貌等条件选择性地进行,其中地质及地震灾害、洪涝灾害、海洋灾害、火灾是风景名胜区的重点灾害防治内容。

地质灾害是由于地质环境或地质体发生变化引起的灾害,如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沉降及塌陷、地震等,是各种灾害中最重要的一种。中国的地质灾害比较严重。

风景名胜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调查研究地质灾害类型,分析地质灾害的危害情况,确定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措施。

位于抗震设防区的风景名胜区,地震的设防标准所对应的灾害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对应的罕遇地震影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l8306—200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的规定,供水、供电、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可以提高一级。

防洪规划需要收集洪涝信息,确立洪涝防范标准及技术措施,明确风景名胜区内的水系清理、整治措施。

风景名胜区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2014的规定。承担风景名胜区防洪应急救灾和疏散避难功能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避难场所的预定设防水准应高于风景名胜区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水位,且不应低于50年一遇防洪标准。

风景名胜区的排涝标准应合理确定降雨重现期、降雨周期、排除周期。降雨重现期不宜低于20年一遇;降雨周期宜按24小时计;降雨排除周期不宜长于降雨周期,涝灾损失不大的区域可适当延长降雨排除周期。

海洋灾害类型繁多,例如海潮、海浪、海冰、海雾、海啸以及有害生物等都会影响风景名胜区的旅游活动。海洋灾害防灾规划要制定海洋灾害的防治预案,还要有针对地规划建设游艇码头、海滨浴场、滨海旅游道路等工程,确定防灾与安全等规划标准及要求,如旅游服务设施选址、海滨浴场防鲨网布置、防浪堤布置等。

包括风景名胜区内服务设施的建筑防火及森林防火等。森林防火应针对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构建森林防火救灾体系,同时还要制定森林防火的管理措施。服务设施的建筑消防规划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要求。

综合防灾规划要强调游览安全,必须建设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各类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安全标准,分析游客面临的安全威胁。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点、游览服务设施、游览线路的选线和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区等灾害多发区域、危险地带,已经建设的应结合规划采取防护措施或直接搬迁。对于突发的灾害更要强调预警、防范等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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