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福利国家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将社会保障的概念进一步扩大为向所有公民提供普遍的基本的社会支持,而不再纠结于其缴纳保险金的情况或就业史。在新体制中,政府往往根据需要而不是权利或资格来确定社会保障津贴的金额。对应此种变化,相应地发展出一个新的概念,即社会保护。
从理论上讲,社会保护有“人类社会的自我保护”的含义。社会保护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保护通常强调的是针对最贫困、最弱势或者是被社会排斥的群体采取的保护性政策措施。广义的社会保护则比社会保障内容和范围都更为广泛,从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相关定义看,已经将教育、就业、住房等基本的社会权利包含在内,特别是还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及本地社区成员之间相互提供的保护。201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关于国家社会保护底线的建议书》,社会保护已发展成为一种新的国际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