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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舍服务

/house service/
条目作者杨伟民撰潘屹修订
条目作者杨伟民撰

杨伟民撰

潘屹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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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3-11-17
浏览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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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以特别设立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院舍),对特定的对象提供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服务的供养性社会福利项目。又称机构服务。

英文名称
house service
又称
机构服务
所属学科
社会学

院舍服务是非营利性的。当前世界上的福利服务机构大多对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收费必须以严格的成本核算为基础。如果机构在运营中有盈利,必须再用到服务中去,有时也用于增添或改善设施设备。院舍服务的资金来源有政府拨款资助、运营收费和社会捐助三种。院舍服务源于工业革命初期,西方工业国家的慈善机构对无依无靠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提供的收养服务。后来一些国家的慈善机构被政府所接管,如英国和北欧国家;而另一些国家仍然保持由民间的志愿机构管理和运作的传统。

在中国,院舍服务被称为社会福利事业,曾经主要包括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各类收养性事业单位(社会福利院),以及由社区举办的敬老院。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福利事业单位主要收养“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敬老院主要收养“五保户”,即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80年代中期以后,服务机构的内涵和特征得到发展和扩延,服务对象也逐渐扩大到有需要的所有公民,尤其是老年人。90年代后期,在“社会福利社会化”思想的指导下,中国的民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获得较快发展。在一些地方,院舍服务主体发生巨大的改变,如上海、广州、天津等地的民营服务机构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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