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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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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各国立法通行的免责事由

英文名称
force majeure
所属学科
法学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根据,是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造成的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因此,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是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全部原因。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表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毫无因果关系,同时表明被告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除责任。

中国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凡属基于外来因素而发生的,当事人以最大谨慎和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的事件,即为不可抗力。要件是:①不可预见。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须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而不是当事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判断对某种现象是否可以预见。这一要件并非绝对,有时尽管有可能已经预见地震,但仍然无法避免,仍成立不可抗力。②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是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表明事件的发生和事件造成损害具有必然性。③属于客观情况。是指事件外在于人的行为的自然性,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人的行为。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可抗力须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故在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时,应当查清不可抗力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根据不可抗力对于损害发生的原因力,确定免责或者减责的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除外条款,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可抗力不作为免责事由。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8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即使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邮政企业也不得免除赔偿责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还要附加其他条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仅规定“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且须“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条件才能够免责。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仅构成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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