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包括:①客体是国家所有的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土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的常态,既可以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还可以作为商业用地。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进行流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需要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设,应当经过依法征收,并转化为国家所有之后,方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和出让两种。划拨是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基于公益事业的需要无偿授予使用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以有偿方式,通过签订合同为使用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无论哪种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均自登记时设立。③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是以“建设”为目的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建设的“物”内容丰富,既可以是住宅、办公楼、厂房、商场等建筑物,也可以是桥梁、水塔等构筑物,还可以是道路、花园、沟渠等附属设施。不仅可以在地表上建设,也可以在地下或地上空间建设。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不受身份限制,可以自由流转。此特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截然不同。经流转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例如,基于公益事业经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基于工业用地经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欲改变公益用地或工业用地目的,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变更。⑤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用益物权。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均须遵循合同约定的期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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