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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

/kinship/
条目作者江伟撰王歌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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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歌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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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09-03
浏览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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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彼此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关系。

英文名称
kinship
所属学科
法学

“亲属”一语,来源于《礼记•大传》中“亲者,属也”。见于法律,始自明代。

中国封建法律基于男尊女卑、宗族为本的原则,把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自《大明律》开始,又由外亲分出妻亲。宗亲,又称内亲,即男系亲或父系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及嫁入的妇女,包括祖母、母、妻、子媳、孙媳等。外亲,即女系亲,指其血缘由女系相联系的亲属,包括嫁到本宗的女子家中的亲属及本宗女子嫁出后其夫家的亲属,前者如母族,即外祖父母、母的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等;后者如姑表兄弟姊妹、外孙等。妻亲,专指夫的妻方亲属,包括岳父母、妻的兄弟姊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再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而是分为配偶血亲姻亲3种。

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配偶是否作为亲属,各国立法规定并不一致。德国和瑞士民法不把配偶列为亲属,日本民法和中国历代礼制、旧律都把配偶列为亲属。中国现代法律把夫、妻双方都列为近亲属。

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分为自然血亲与法律拟制血亲两种。前者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后者指本无血缘联系而由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血亲又可分为直系血亲旁系血亲

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两种。姻亲同血亲一样,也有直系与旁系、尊亲属与卑亲属之分。

根据中国的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亲属关系一经确定,就产生法律上的效力:①民法上的法律效力。监护人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即配偶、父母等担任,继承权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即只有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才能享有。一定亲等内禁止结婚,如禁止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一定亲属间有抚养扶养赡养的义务和继承的权利,如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以及兄弟姐妹间,在一定条件下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②刑法上的法律效力。某些犯罪以亲属关系作为告诉才处理的要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第3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罪必须告诉的才处理。③诉讼法上的法律效力。以一定亲属关系作为回避的原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第29条、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都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33条规定,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被告人的辩护人。

亲属因婚姻、出生等法律事实而发生,也可能因法律拟制而发生。出生为自然血亲发生的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血亲关系都因出生而发生。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自出生即发生血亲关系;与生父之间,只有到生父认领或抚育时才能确认血亲关系,但认领后,这种血亲关系溯及于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结婚为姻亲发生的唯一原因,配偶关系和姻亲关系都因婚姻而发生,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因收养行为而发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只在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条件下,才能发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亲属因以下原因而消灭:①死亡。如亲子关系因父或母、子或女死亡而消灭。死者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因此而消灭。如父母亡故后,兄弟姊妹关系仍然存在,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消灭血亲关系。②离婚。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③其他法律行为。如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法律拟制血亲,因解除和撤销收养关系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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