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19世纪的工业革命,各种以法人资格进行工业、商业、金融、科研、教育活动的专业公司和社会组织大量涌现,法人制度进入了发达时代。在资本主义社会,法人制度是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而逐渐完备的。1896年《德国民法典》对法人的成立、登记、章程、权利能力、法人机关、破产和清算等,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形成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法人制度。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一次确认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人制度。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法人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民法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21年1月1日废止)对法人作出专章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继了这些规定。法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运用的法律制度。
法人
法人有如下特征:①法人首先是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称之为组织。所谓团体有两种:一种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特定目的而组成的社团,其形成的法人为社团法人;另一种是因奉行一定之目的(主要为特定公益目的)的以一笔独立的财产为基础结合组成的团体,其形成的法人为财团法人。②法人有权利能力。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独立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③法人有行为能力。能够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法人实施法律行为需要借助作为其机关的自然人来进行,即法人代表制度。④法人与其组成成员相互独立。法人成立后,在法律人格上即与其设立人及组成成员相独立。财团法人不存在组成成员,其设立人在财团法人成立时即与财产法人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联系,因而设立人不能再影响该法人的存续。即便是社团法人,其成立后设立人成为其组成成员,对该社团法人享有社员权。其成员与社团法人相互独立,成员的变动不影响该社团法人的人格,即便其组成成员因继承或者转让等原因而全部发生了变动,社团法人的存续仍然不受影响。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人进行不同的分类:①公法人与私法人。依据公法而设立的并且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依据私法设立的且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法人为私法人。公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组织等均属于公法的范畴,不属于民法规范的对象,因此民法上的法人仅指私法人而言。不过,公法人也能够从事私法活动,如缔结买卖、租赁等合同,此公法人得准用私法人的规定。②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由两个以上自然人结合而成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由奉行一定目的(主要为特定公益目的)、以一笔独立的财产为基础结合成立的法人为财团法人。③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以营利为其目的法人为营利法人;以公共利益为其目的事业的为公益法人。所谓营利,是指进行连续性的经营,并将该利益分配给成员。仅仅营利而不能将利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不能称为营利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多属于公益法人,社团法人中的消费者协会、慈善基金会等也属于公益法人。企业法人属于营利法人。社团法人可以是公益法人也可以是营利法人;而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④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该分类以国籍为标准划分。对法人国籍的认定标准,立法上有三种主义:准据法主义、设立地主义、设立人国籍主义。中国法律采取准据法+设立地主义的双重标准。即凡在中国境内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即为中国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都为中国法人。⑤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该分类以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为标准划分。非企业法人由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作为民事主体,从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从成立时起至终止时享有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其性质、法律规定以及目的等方面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够独立实施有效法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并且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由其机关来予以实现。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也被称为法人的侵权能力,指法人能够实施侵权行为从而独立承担侵权责任的资格。构成法人侵权应当由法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具备下述要件:①必须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权利对外代表法人的人以及经该有代表权的人授权进行代理的代理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不能被视为法人侵权而由法人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法人不用承担责任,只是说没有代表法人权利的人也没有被法人授予代理权的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法人的侵权,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条的规定由法人承担责任。②上述有代表权的人的行为必须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并非所有有权代表法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实施的行为都由法人承担责任,只有他们在履行职务时实施的行为,其后果才归属法人,由法人承担责任。判断是否法人侵权最为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复杂的,就是划定这些人实施的行为究竟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是个人行为则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③该职务行为要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人的成立指设立人完成了设立行为,具备了法律规范关于法人的全部要件,从而产生法人的法律现象。法人成立需要具备特定的成立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一切法人的共同成立要件,包括: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所有的私法人除了具备上述实质性成立要件之外,还需要进行登记,从登记之日起法人成立取得法人资格。法人的成立以设立为前提条件,法人的设立指设立人以取得法人资格为目的,以充分法人成立要件为内容而依照一定程序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总和。设立法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多方法律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捐助行为则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在法人的同一性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法人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章程等法人基本要素发生的变化的法律行为。法人的变更不但涉及法人的组成成员等内部关系人的利益,而且往往还涉及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所以法人的变更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在变更完成后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法人进行了变更而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其变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人合并的,合并前法人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法人自动承受;法人分立的,分立前法人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法人通过分立协议约定分担比例的不得对抗债权人。
基于特定法律事实,法人失去其法人资格的法律现象。法人的终止是由三个相继发生的阶段共同构成的,分别为:诱发法人终止之事由发生(被称为解散),法人处理其全部法律事务的程序,法人失去法人资格。法人的解散是指发生了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法人不能继续存续的事由而停止积极活动,从而开始清算的法律现象。法人的解散事由包括:①意定解散。包括基于法人章程规定的事由而解散,以及社团法人基于社员大会的决议而进行的解散。②法定解散。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当然进行解散,包括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社团法人不足法定人数等原因。③强制解散。包括行政机关的命令解散和基于法院的判决而解散。法人解散后,即进入清算阶段,此时法人成为清算法人,其仍然有法人资格,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只能从事清算事务。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否则不得予以终止。法人清算完毕后,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从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归于消灭。
扩展阅读
- 席志国.中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