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信息公开包括公开信息的主体、公开信息的内容以及公开信息的方式。
期货交易所应及时公布期货交易的有关信息,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持仓量及成交量排名情况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还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有关信息。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障期货交易者可以在公平、公开的基础上接收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从而有助于交易者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作出正确决策,防止不法交易者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交易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