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结算机构属于第三方,提供的是市场相应的服务的期货市场的重要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的形式表现为三种模式,即交易所的业务部门、交易所的附属结算机构和全国性的结算公司。
交易所的业务部门是期货交易所内部成立的结算业务部门,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交易所都有这样的部门。交易所的附属机构也附属于交易所,但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纽约结算公司就是纽约棉花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而全国性的结算公司则是由多家金融机构和交易所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为多家交易所提供服务。
中国境内期货结算机构制度包括:①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采用全员结算制度,即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用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即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主要职能包括:①担保交易履约。交易双方并不发生直接关系,只和结算机构发生关系,结算机构成为所有合约卖方的买方和所有合约买方的卖方。②结算交易盈亏。每一交易日结束后,期货结算机构对会员的盈亏进行计算。③控制市场风险。当市场价格不利变动导致亏损使会员保证金不能达到规定水平时,结算机构会向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会员收到通知后必须在下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交齐,否则结算机构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