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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

/right of bankruptcy offset/
条目作者朱晓娟

朱晓娟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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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于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自己享有的破产债权主张债务相抵销,而不依破产程序清偿的权利。这是民法上债的抵销制度在破产法上的运用。

英文名称
right of bankruptcy offset
所属学科
法学

破产抵销权具有三个特点:①法定权利,不可约定排除。②专属于破产债权人。③无论债务清偿期是否届至,债权标的、给付种类及品质是否相同,均可抵销。

破产抵销权有两方面的限制:①一般民商法上的限制。如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得抵销,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与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不得抵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不得抵销,附有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主张抵销等。②破产法上的特殊限制。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以及债权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取得债权)的,债权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取得债权)的除外,不得抵销。

抵销权的行使规则包括:①须以债权申报为前提。②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仅在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时,管理人才能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③管理人在接到债权人的抵销通知后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抵销权一经行使,在抵销债权额范围内的债权双向消灭。破产债权人超出抵销债权额范围之外的债权仍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按比例清偿;破产人超出抵销债权额范围之外的债权作为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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