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别除权是对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优先受偿权利。无论债务人以自己的特定财产为自身债务还是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只要权利行使时特定化的债务人的财产仍然存在即可。同时,在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情况下,别除权人仍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②别除权的权利基础是破产受理前已经设定的担保物权或法定特别优先权。而破产程序开始后如存在需要优先照顾的债权,多以共益债务(或称财团债权,或财团债务)对待,无以别除权对待的必要。③别除权的行使依破产程序的不同性质而受到相应的限制。在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中,别除权可继续行使。但在重整程序中,为保证重整程序发挥拯救企业的功能,别除权原则上暂停行使,其实体权益仍通过其他措施予以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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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 . 法学 . 商法 . 破产法破产别除权
/secured claims in bankruptcy; right of bankruptcy exemption/
最后更新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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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因其债权在破产程序启动前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其他特别优先权。
- 英文名称
- secured claims in bankruptcy; right of bankruptcy exemption
- 所属学科
- 法学
别除权人应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其债权,说明性质、数额与财产担保情况,担保标的物为别除权人占有而管理人要求对标的物进行估价时,别除权人应予以配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但应当以质物或者留置物的市场价值为限。在别除权行使中,通常认为法定特别优先权具有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效力。在担保物为管理人占有、担保物变价之后,先支付对担保物的保管、维护、变价等费用,剩余的部分再用于清偿别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