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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Bankruptc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条目作者胡利玲

胡利玲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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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英文名称
Bankruptc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别
中国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时间
2006-08-27
施行时间
2007-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的经济政策,一直未制定破产法。1986年才通过第一部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这部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部适用于企业法人的市场经济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企业退出市场的程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该法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使中国破产法从清算主义转向了再建主义,同时强化了破产责任,并第一次规定了跨国境破产问题,是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直接适用于企业法人,但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和金融机构的破产不完全适用该法。在适用范围上,该法采取的是有限制的商人破产主义。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民办学校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该法共12章136条,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该法清理债务。企业法人出现前述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该法进行重整。②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不能启动破产程序。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清偿,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方能继续进行。④在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上采取膨胀主义,即包括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⑤为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该法规定了破产撤销、无效制度,以规制破产不当行为,并赋予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对股东出资的追缴权、对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财产的追回权等。⑥由债权人会议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并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体现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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