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于海上保险,多发生于保险标的价值较高、风险较大的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共保人承保的标的、共保人的保险责任期限、共保人承保的责任范围均相同,是此类保险的典型特征。
共同保险不同于不足额保险中的事实共保。共同保险表现为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在发生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按各自承担的份额比例支付保险金。事实共保是保险人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不足额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从风险承担的效果上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保。
共同保险不同于再保险。两者均为危险分散原则的应用,前者属直接保险,被保险人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而后者,被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不发生合同关系。虽然共同保险早于再保险出现,但由于要求同时完成投保人与每个保险人之间、各个保险人之间的保险事项商洽,手续烦琐、费时费力,因此实践中一般较少采用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不同于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订数份保险合同的,属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也具有危险分散的效果,但与共同保险中只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各个保险人之间进行专门磋商的事实有显著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