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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

/discount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
条目作者董惠江

董惠江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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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背书给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以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票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英文名称
discount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
所属学科
法学

票据贴现一般可分为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三种。①贴现指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贴息转让给银行或贴现公司,以便提前取得现款。就客户而言,贴现即贴息取现。②转贴现指银行以贴现取得的未到期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③再贴现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为的一种行为。

票据贴现根据票据的不同以及利息承担的方式还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三种。中国票据法并未规定商业本票,中国用于贴现的票据主要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无论哪种贴现,都是贴现申请人以背书的方式向贴现人转让票据,其效力与一般的票据背书转让相同,发生贴现人取得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与抗辩,都适用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贴现人取得票据后,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人付款。如果遭到拒绝或有法定事由发生,贴现人可以向包括贴现申请人在内的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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