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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

/forgery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
条目作者董惠江

董惠江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32
最后更新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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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的不法行为。

英文名称
forgery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
所属学科
法学

票据伪造分为基本票据行为伪造和附属票据行为伪造。基本票据行为伪造,产生的是根本不代表票据上签章人意思的不真实票据;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是一种局部的、部分的伪造。

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实施了假冒行为。②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且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③伪造行为客观上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伪造只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票据伪造的效力包括:①对伪造人的效力: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应负其他法律责任。②对被伪造人的效力: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对伪造人有民法上的权利。③对真实签章人的效力: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④对持票人的效力:持票人可向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也可以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⑤对付款人的法律效力:付款人依法审查票据形式而付款的,免除票据责任;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自负其责。

关于票据伪造可否追认,通说认为伪造准予追认违背法律伦理。《日本民法》第119条规定,“无效的行为,不因追认发生效力;但当事人明知其无效而为追认时,视为新的行为”。另外,以权利外观理论解决被伪造人承担伪造后果责任,应该作为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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