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记载内容对票据效力的影响不同,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①绝对应记载事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包括:表明票据为汇票、本票或支票类别的文字,票据的金额,出票的年月日时间,无条件支付或者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
②相对应记载事项,指除绝对应记载事项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如果记载了,则必须按所记载的具体内容履行权利义务;如果未记载或者所作记载不清楚明确,则适用法律的统一规定。法律规定相对应记载事项是为了尊重当事人自治,更方便票据适应实际生活的需要,但如果当事人没有记载,也不影响票据效力,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通用内容进行补充。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例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③任意记载事项,指票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记载与否,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的事项。如果记载了,则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那么汇票将不得转让。与任意记载事项相对的,是即使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但这些内容本身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是可能产生其他法上效力的事项。如本票出票人在记载票据金额之外,又在本票上记载了相应的利息,那么利息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持票人可根据民法的规定向出票人主张利息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