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对象是目标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证券,以掌握公司的控制权。立法上通常以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是否达到某一比例作为判断标准。
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
- 英文名称
- takeover of listed companies
- 所属学科
- 法学
①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是投资者。投资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投资者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视为收购主体。
②上市公司收购无须经过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上市公司收购主体是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不是收购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收购人进行收购,只需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协议即可,无需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这是上市公司收购区别于其他并购形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③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并不是直接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以目标公司本身为交易对象实施吸收合并,而是在企业资产完全证券化的条件下,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来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公司预留的股票或未出售的股票,以及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不属于收购的对象。公司债券亦不属于公司收购的对象。
④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对其兼并。由于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来实现的,一个股东能否真正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取决于其掌握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能否左右公司董事会的人选。投票权和股份是不可分离的,只有拥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数量才可以获得公司的控制权。
⑤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依法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与一般交易行为不同,只要达到法律界定的收购行为,就必须按照收购规则进行。无论是要约收购,还是协议收购、间接收购以及集中竞价收购,均受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规范与约束。
①按收购的方式,可分为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集中竞价收购。要约收购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协议收购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达成收购协议的方式进行的收购。间接收购指投资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使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从而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收购。集中竞价收购是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的收购。
②按照收购人与目标公司是否合作,可分为敌意收购和友好收购。敌意收购指收购人在收购开始前未与目标公司沟通,在目标公司毫无准备并予以抵制的情况下实施的收购。因此,敌意收购的信息一旦公开,目标公司会抵制收购人的收购,并采取各种反收购措施。友好收购是收购人与目标公司在收购开始前事先沟通,收购人在得到目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收购。友好收购一般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来进行。
③按照收购是否构成法律义务,可分为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强制收购指收购人在持有某一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必须承担法律的强制性义务,而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的收购。强制收购以外的收购均为自愿收购。
④依据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和数量不同,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部收购,或称控股收购和合并收购。部分收购也称控股收购,指收购人只收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比例或数量的股票,以获得对上市公司的相对控制权的收购。全部收购也称合并收购,指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股票,以获得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全部收购以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票为结束标志,且目标公司一般为收购公司所兼并。
各国证券立法多规定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监管,持股披露制度是实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持股披露制度指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比例的股份,及此后持股量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时,必须依法将上述情况进行公开披露的制度,以避免大户操纵市场,使中小股东得以主动做出是否买卖股票之决定,从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第63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以及其后所持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扩展阅读
- 叶林.证券法.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 彭冰.中国证券法学.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