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道国营业,多数情况指外国总公司在东道国设立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在东道国开展经营活动。其设立的分公司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应为本国公司的国外分公司;而对东道国来说,则为外国公司或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由于采用不同的公司国籍判断标准,可能使奉行设立行为地标准的本国公司与资本控制地标准的本国公司产生严重冲突,如上海大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国的复合标准和德国的资本控制标准,分别是中国与德国的本国公司。一般情形下(除资本控制标准外),外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的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就东道国而言,应为本国公司;就资本来源地或输出地国家或地区而言,应为外国公司。中国大陆确定外国公司的标准是设立准据法主义和登记注册地主义结合的复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由于外国公司在适用法律、行政管辖、权利义务、产业政策、税收管理、合同履行、诉讼效力等方面与本国公司存在某些差别待遇,可能还会影响国家经济和公共安全,因此,外国公司在东道国开展营业,须取得营业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认许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