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本质属于公司内部分设的分支结构或业务部门,总体上属于公司分支机构的范畴,作为本(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其在法律上、经济上、管理上没有独立性,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财产、治理机构,其财产与业务是本(总)公司的财产与业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对外独立承担债务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是,分公司与公司所设或所属的内部机构或一般性分支机构(办事处、经营部、中转站、分理处等)不同,在管理上享有一定的独立经营权,财务上还可实行独立核算,人事上也有一定的自主权,对外营业甚至可以分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缔结合同和进行交易,有些特殊行业的分公司因为业务与经营的稳定,俨然扮演着准法人的交易者角色,形成所谓学理上的二级法人架构,最为典型的如商业银行的地区分行、保险公司的地区分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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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ch company/
最后更新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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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总)公司控制、管辖、监督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分支机构。与本公司或总公司相对。
- 英文名称
- branch company
- 所属学科
- 法学
分公司与子公司是一组有显著区别但经常被混淆的概念,与子公司比较,分公司具有如下特点:①分公司为本(总)公司所设立的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权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②设立分公司的实质为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新设或裁撤,属于公司内部组织变更的范畴,只需由本(总)公司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即可。③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名称,必须在本(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只是本(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本(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⑤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自己独立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分公司只有具体的经理机构,且其主要负责人由本(总)公司直接任命。⑥分公司受本(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其人事、业务、财产受本(总)公司的管理或指挥,必须在本(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⑦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无自己独立的财产,虽然在实际经营权划分上有相当数量的分公司在本(总)公司的要求下实行独立经营核算,但这一独立核算终究是内部的,对外须与本(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其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在其不能清偿时,须由本(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⑧分公司领取的是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载有负责人字样和相关信息。⑨分公司在产品外包装或服务标识上,既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本(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