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渊源,肇端于英国并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英美法系国家承认该判决对作出判决的法院本身和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一般来说,判例主要来自级别较高的法院,级别越高的法院,其判决成为判例的概率就越高,拘束力也越强。而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判例并非法律渊源。中国虽没有判例,但为了指导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基础上,结合中国司法实际,实施了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对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一般认为,中国的案例指导并非判例,但考虑到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具有解释法律、指导裁判的性质和作用,其效力当属于类似司法解释的“硬指导”,至少可以作为裁判说理来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