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包括两部分:①企业自身形成的信息,由企业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搭建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②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由政府部门依职责予以公示。
在信息化时代,建立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可以有效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保障交易秩序安全。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由企业或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
企业信息公示包括两部分:①企业自身形成的信息,由企业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搭建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②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由政府部门依职责予以公示。
在信息化时代,建立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可以有效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保障交易秩序安全。
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任务分工通知,其核心是简政放权,落实到经济领域,目标就是推进“宽进严管”。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旨在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实现企业“宽进”这一目标。为配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执行,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企业只要及时、真实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就不再需要工商等部门的审核。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信息公示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政府部门也是企业信息公示的主体,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的内容因企业信息来源不同而存在差异。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公示的信息主要是企业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具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事宜、股东出资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以及企业互联网站信息。此外,企业可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等。对于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信息的公示,因政府部门的不同,信息公示内容存在差异。在政府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情况下,企业信息公示的内容为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在政府部门为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情况下,企业信息公示的内容为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