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由欧洲委员会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共同签署。
除序言外,共4章48条。具体为序言、术语的使用、国家层面上的措施、国际合作、最后条款。主要内容有:①规定了公约的功能、目标。②定义网络犯罪涉及的术语,包括电脑系统、电脑资料、服务提供者与电信资料等。③规定了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管辖权三方面的措施,旨在规定各签约国于国内应采取的措施,且在程序法部分规定了有关电子证据调查的特殊程序法制度。④规定了国际合作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一般原则中包含规范引渡及相互合作等相关问题。特殊规定系有关电脑证据取得的问题,签约国应建立一周7天且一天24小时皆能联络合作机制的网络,各国也要对相关人员加强训练,并配予必要的装备以配合国际合作。⑤规定了公约的签署、生效、加入、区域应用、公约效力、声明、联邦条款、保留、保留的法律地位和撤回、修订、争端处理、缔约方大会、公约的退出和通告等事项。
公约规定的犯罪包括技术性犯罪和特定传统犯罪的网络化。技术性犯罪已经不是当前网络犯罪的主流形态,无法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新需求;特定传统犯罪的网络化更多地反映了欧洲国家的利益和需求,无法满足多数国家的利益。中国政府在不同的场合表达过不支持将《网络犯罪公约》作为全球的法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