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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公约》

/Cyber-crime Convention/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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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控制网络犯罪以及其他形式的计算机滥用行为的国际刑事公约。

英文名称
Cyber-crime Convention
签署时间
2001-11
签署地点
匈牙利布达佩斯

2001年11月由欧洲委员会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共同签署。

除序言外,共4章48条。具体为序言、术语的使用、国家层面上的措施、国际合作、最后条款。主要内容有:①规定了公约的功能、目标。②定义网络犯罪涉及的术语,包括电脑系统、电脑资料、服务提供者与电信资料等。③规定了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管辖权三方面的措施,旨在规定各签约国于国内应采取的措施,且在程序法部分规定了有关电子证据调查的特殊程序法制度。④规定了国际合作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一般原则中包含规范引渡及相互合作等相关问题。特殊规定系有关电脑证据取得的问题,签约国应建立一周7天且一天24小时皆能联络合作机制的网络,各国也要对相关人员加强训练,并配予必要的装备以配合国际合作。⑤规定了公约的签署、生效、加入、区域应用、公约效力、声明、联邦条款、保留、保留的法律地位和撤回、修订、争端处理、缔约方大会、公约的退出和通告等事项。

公约规定的犯罪包括技术性犯罪和特定传统犯罪的网络化。技术性犯罪已经不是当前网络犯罪的主流形态,无法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新需求;特定传统犯罪的网络化更多地反映了欧洲国家的利益和需求,无法满足多数国家的利益。中国政府在不同的场合表达过不支持将《网络犯罪公约》作为全球的法律标准。

  • 于志刚.缔结和参加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中国立场.政法论坛,2015,(5):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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