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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犯罪学学派

/functionalist criminology/
条目作者黄石

黄石

最后更新 2022-06-25
浏览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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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功能主义理论看待和解释犯罪的学派。

英文名称
functionalist criminology
所属学科
法学

功能主义者把社会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认为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都发挥一定的功能并相互依存,以维持统一整体的存在。根据功能主义者的观点,犯罪和越轨行为不仅是社会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同时也是必要的,进而将犯罪看作社会的正常功能。

功能主义犯罪学学派认为,犯罪的社会功能有:①推动法律发展。即社会中的法律尤其是有关犯罪的法律,会随着犯罪活动的变化而加以完善和发展。②促进社会进步。社会发展需要许多个人的才能和创造性的表现,犯罪虽然给社会造成了一定损失,但却给天才人物独创性的表现创造了机会。③释放社会压力。犯罪的存在,可能将人们对社会问题的不满归咎于少数犯罪人身上,而通过惩治犯罪人就可以缓解和消除由社会问题引起的紧张情绪和压力。④创造社会就业岗位。犯罪的存在为执法部门、矫治部门、精神病治疗部门等创造了大量的岗位。⑤加强社会团结。犯罪的产生会让没有犯罪的大部分人产生优越感,并且促使他们加强团结以便共同应对犯罪,特别是严重犯罪。⑥明确社会道德边界。犯罪的存在,可以使人们明确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从而在心中形成明确的道德边界。⑦改变社会价值观。当出现争议性犯罪事件时,公众通过表达对警察或法院的反对态度,影响和改变整个社会对于特定事务的价值观。

  •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2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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