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自2005年12月14日起生效。截至2017年11月7日共有183个缔约国。中国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2006年1月13日批准该公约,并对公约第66条第2款作出保留声明。
公约的立法宗旨是:①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②促进、便利和支持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包括在资产追回方面。③提倡廉正、问责制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
公约除序言外,共8章71条。具体为: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主要内容包括:①明确了“公职人员”“财产”“犯罪所得”的概念和其他相关的概念。②明确了缔约国应将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官员和国际组织官员、资产非法增加、私营部门内的贿赂、侵吞财产、对犯罪所得的洗钱等行为规定为犯罪的义务。③明确了法人责任、“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将腐败犯罪视为“政治犯罪”的规则、被非法转移国外资产的追回机制、被追缴资产的返还或处置、被追缴资产的“分享”等机制。
公约对缔约国的要求可以概述为:①强制要求,采取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的义务,如第15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②任择要求,需加以考虑的义务,如第5条第2款要求缔约国努力制定和促进各种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③任择措施,缔约国适宜考虑的措施,如第5条第4款要求进行预防腐败的国际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