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或基于个案协商的基础,有关主管当局应请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予以执行,或对另一国请求的在其领域内的犯罪所得、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等,根据正当程序予以辨认、追查、冻结或者扣押的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后续的资产返还。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的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根据其本国法律:①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主管机关能够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②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拥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能够通过对洗钱犯罪或者对可能发生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其他犯罪作出判决,或者通过本国法律授权的其他程序,下令没收这类外国来源的财产。③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的规定,被请求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①采取必要措施,在收到请求缔约国的法院或者主管机关发出的冻结令或者扣押令时,使本国主管机关能够根据该冻结令或者扣押令对该财产实行冻结或者扣押,但条件是该冻结令或者扣押令须提供合理的根据,使被请求缔约国相信有充足理由采取这种行动,而且有关财产将依照第54条第1款第i项按没收令处理。②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收到请求时使本国主管机关能够对该财产实行冻结或者扣押,条件是该请求须提供合理的根据,使被请求缔约国相信有充足理由采取这种行动,而且有关财产将依照第54条第1款第a项按没收令处理。③考虑采取补充措施,使本国主管机关能够保全有关财产以便没收,例如基于与获取这种财产有关的、外国实行的逮捕或者提出的刑事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