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移管是国际刑事司法管辖中的一种变通形式。它有利于相关国家之间协调行动,合作进行诉讼,从而减少人力财力的投入,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以最少的社会资源投入获取最佳的社会效益,为建立和谐文明的社会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与引渡不同,刑事诉讼移管主要是由犯罪地国或受害国,将有关案件的证据以及其他诉讼材料转交给实际控制犯罪嫌疑人的非犯罪地国或非受害国之外的该犯国籍国立案处理的授权行为。刑事诉讼移管能够从客观上避开因引渡犯罪分子而产生的法律障碍、行政干预和外交阻滞等种种难题,使实际控制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可以按照“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和国际法所确立的普遍管辖原则,在持有充足证据和诉讼材料的情况下,迅速将被告人送上法庭,把惩治犯罪的愿望变成现实。
如果诉讼移管请求是享有管辖权的犯罪地国或者受害国提出的,这一移管请求便对请求国产生以下法律拘束力:①不得再以诉讼移管请求中所列举的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程序,即采取诉讼活动中止的临时办法等待被请求国作出决定。②不得将本国审判机关先前对犯罪嫌疑人同一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判决交付执行。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1条规定:“缔约国如认为相互移交诉讼有利于正当司法,特别是在涉及数国管辖权时,为了使起诉集中,应考虑相互移交诉讼的可能性,以便对本公约所涵盖的某项犯罪进行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