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为规范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行为,及时掌握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发展情况,避免或减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水利部颁布了《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规定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报告值班制,按照“谁获悉、谁报告”的原则,规定了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报告要求与责任。
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地点、污染类型、可能的影响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要求继续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及时续报。有条件的,应同时采集现场的音像等资料。报告的方式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文件等,但应确保信息及时,内容准确,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以各种方式传递的水污染事件信息均应按规定备份存档,并应记录传递方式、时间、传递人、接收的单位、接收的时间和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