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交流展览,尤其是出入境展览必须为展品购买点对点保险。展品保险一般由乙方按照展品单项保险估价购买,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和运输一切险。具体保险类型为:一切险、航空一切险、陆运一切险、财产一切险及不计免赔额附加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承保的保险公司应经甲方认可。承保保险公司无相应险种产品的,替代的对应现险种应经甲方认可。
乙方应于展品起运前的约定时间,向甲方提供与承保人的保险协议(草案),经甲方同意方可正式签署。乙方须于展品起运前的约定时间,向甲方提供全部展品保险的有效文件副本。
展品保险期限应覆盖乙方负责展品安全责任时期,以及特殊情况预计滞留的期限。在保险有效期内,展品出现保险单约定的事故,造成展品丢失、损坏或损毁的,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须根据协议附件所列展品单项保险估价向承保人索赔。展品丢失、损毁或损坏严重不能修复时,经甲、乙双方确认,由乙方向承保人全额索赔,并支付给甲方赔付款。展品部分损伤且能修复,由双方专家评估损伤程度,并根据损伤程度和协议书中展品单项保险估价,共同确定合理索赔金额。乙方将在协议规定的保险范围内于展品受损事件发生后快速与承保人确定保险金,并向甲方支付赔款;如双方不能就损伤及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一家评估机构评估展出品损伤,乙方承担此评估所需费用。乙方在保险评估机构公布最终评估报告后,快速向承保人请求再查定,确定赔付金额后迅速向甲方支付赔款。若因任何原因导致承保人不能就约定的情形进行全额赔偿时,由乙方根据协议所列展品单项保险估价于展览结束后向甲方支付承保人赔偿金额与保险估价赔偿金及索赔费用之和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