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控系统在规定的任务剖面时间内,保证飞机至少保持能立即应急着陆或驾驶员应急离机的能力。一般按使飞控系统工作降级至GJB2191-1994第1.3.2条定义的IV或V级工作状态的故障率确定。
对于不同类型的军用飞机,飞控系统的安全性定量要求在军用标准或型号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如,《飞机设计手册》的第12分册要求:飞控系统的故障导致飞机损失的概率,军用飞机按GJB2191-1994第3.1.7条的规定,轰运类飞机每次飞行不大于5×10-7,歼强类飞机每次飞行应不大于1×10-5,也可规定每飞行小时的飞机损失概率,如每飞行小时1×10-7。
对于民用飞机,飞行安全性要求比军用飞机要高2~4个量级。按照美国联邦航空局适航条例和中国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第25.1309条的规定,由于关键飞控系统功能的丧失而导致飞机不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概率,应不大于每飞行小时1×10-9。民机的安全性方面,一般要求飞控系统发生灾难性失效状态的概率小于1×10-9每飞行小时,发生危险性失效状态的概率小于1×10-7每飞行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