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经济学家A.马歇尔[注]在1890年问世的著作《经济学原理》中首先提出了“外部经济”和“内部经济”这一对概念,成为最早研究外部性的学者。随后英国经济学家A.C.庇古[注]于1920年出版《福利经济学》,首次用现代经济学的方法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研究了外部性问题,在马歇尔提出的“外部经济”概念基础上扩充了“外部不经济”的概念和内容,将外部性问题的研究从外部因素对企业的影响效果转向企业或居民对其他企业或居民的影响效果。美国经济学家R.科斯[注]于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重新研究了交易成本为零时合约行为的特征,批评了庇古关于外部性问题的补偿原则(政府干预),并论证了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市场交易即使在出现社会成本(即外部性)的场合也同样有效。
美国经济学家D.C.诺思[注]于1994年出版的《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从“搭便车”问题入手,分析了正外部性问题,认为产权界定不清是产生外部性的原因。M.奥尔森[注]于1996年出版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从“集体行动”问题入手,得出了外部性问题具有不可分割性,即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排他性地消费公共物品。而博弈论专家则从“囚徒困境”问题入手,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内在矛盾,即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个人最优与社会最优的不一致等。
当一个人或一家公司的消费或生产选择在没有得到另一个实体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就进入到这个实体的效用函数或生产函数中时,就会有外部性存在。即当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须补偿的收益时,外部性就发生了。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负外部性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
外部性可分为由生产所产生的外部性和由消费所产生的外部性。当一个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给他人带来有利影响而没有从中获得补偿时,就产生了生产的外部经济性。当一个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给他人带来有利影响,而消费者本身却不能从中得到补偿时,就产生了消费的外部经济性。当一个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给他人带来损失或额外费用,而他人又不能得到补偿且这种不利的影响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时,这种现象就称为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如造纸厂排出的污水对邻近饮料厂产生负面影响。当一个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给他人带来损失或额外费用,而他人又不能得到补偿且这种不利的影响随着消费数量的增加而增加时,这种现象就称为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如吸烟造成的室内空气污染、公共场合乱扔废物、汽车排放废气等。
现代经济学原理表明,不管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其结果都会导致经济活动缺乏效率或使资源配置远离最优状态,外部性的存在会导致行为主体不能将经济活动的消极或积极的后果完全内部化。因而,区域经济活动的好的结果可能被另一些并没有做出任何投入的主体分享,而一部分坏的结果却由其他主体承担。实践中,外部性往往是区际矛盾的直接原因。环境外部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环境外部性有利于提供有效的环境政策建议,降低环境污染,保障环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