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也包括其他投资者的财产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证券、期货交易管理法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7种法定情形: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④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⑤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⑥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⑦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以上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